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城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桐庐县城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管理
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限定建设标准及租赁对象,以租赁方式解决符合相关条件且无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各类人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各类人才由县人事部门确认。
二、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范围内(不含旧县街道,下同)的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三、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四、县建设部门负责拟定县城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政策,编制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保障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县城范围内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物价)、财政、人事、监察、国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桐君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建设由县建设部门组建实体公司具体实施。
六、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划拨主体为建设单位。
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根据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装修和公建配套。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共设二种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
八、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按人均不低于15㎡的标准予以配租。单身人才必须采取合租的方式进行配租;随带配偶、子女的人才,可以独租一套。
九、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十、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管理、折旧、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十一、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县城工作的;
(二)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县城范围内无住房;单身人才直系亲属在县城范围内已有住房,但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县城无转让住房情况的。
十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
(一)申请人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桐庐县城经济租赁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公安局核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房产证明[所在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公务员证明;
6、县人事部门出具的人才证明;
7、房改办出具的有无房改证明;
8、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证明。
(二)县建设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今日桐庐》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由县建设部门根据房源和需求情况,通过摇号等程序确定配租的轮候顺序,对配租对象核发准租证;高层次人才可优先配租,不需进入摇号程序。
(四)申请人凭准租证与县建设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缴纳每平方米50元的租赁保证金。
十三、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四、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合同一年一签。如需续签,申请人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租手续,承租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累计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十五、承租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县建设部门做好入住人才的管理,及时反馈人员调动情况。
十六、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建设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收回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
(一)骗取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居住资格的;
(二)改变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
(三)将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五)办理入住手续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六)入住人员的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
(七)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强占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
(九)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它行为;
(十)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居住资格的。
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修缮,费用向承租人追缴。
十七、申请者按以下程序退出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
(一)申报。申请者向县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由县建设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申请者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结算。退房后由县建设部门对承租人的租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上月月底,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未缴纳的费用后,余款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十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而未实际腾退的,自县建设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决定之日起,按市场租金向承租人收缴,直至腾退为止。
十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的,由县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核发准租证但尚未承租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对已经承租的,责令其退出房屋并补交租金。以上情况应一并告知相关部门。
申请人在被取消租赁资格或被责令退出房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
二十、经济租赁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